1.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流动资金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息,固定资产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金与还款期前三年利息。保证人及押品的准入应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借款人同时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农发行贷款担保方式实质上不得弱于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最低要求。 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的项目,其未来运营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均应办理质押,其他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全部担保额度的20%。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其他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参照信用贷款条件执行: (一)总行战略合作客户承建的国家有关部委明确的重大项目。 (二)借款人承建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项目,且经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同意。 (三)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用贷款。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未满三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下述条件),可办理信用贷款: (一)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L9级(含)以上。生产经营未满三年,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未在农发行进行评级的,其应当在两家以上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评级,获评L9级(含)以上应不低于半数(外部评级体系同我行不一致的,以信用等级对应的违约概率进行比较,外评违约概率不高于我行),且外部评级中最低不得低于L12级(含);仅在两家我行认可的上述机构(市场)评级的,应全部获评为L9级(含)以上。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三)对于特定住房贷款等国家交办的特殊重点任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3.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具备抵(质)押条件的,应及时追加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